女子住酒店8天后发现

女子住酒店8天后发现

  “怎么会是个?”,吕女士看着手中的东西,倒吸一口凉气。自己只是来湖北天门出个差,想不到会遇到这样的事情?这到底是谁干的呢?#女子住酒店8天后发现#

  原来吕女士来湖北天门出差,在当地一家连锁酒店住了8天,第8天准备退房的时候,发现戒指不见了,于是她四处翻找,就在她移开床头柜的时候,“咚”的一声,有个东西从床与床头柜中间的夹缝里掉了下来,吕女士定睛一看,居然是个!

  酒店经理闻讯过来,表示愿意给吕女士补偿500元,此事到此为止。酒店还说这个有可能是前面住客忘拿走了,但是吕女士认为事情没有这么简单,于是选择了报警,目前事情尚在调查中。

  一个女士,住酒店8天,居然在床边发现了,也不知道有没有的摄像头?确实很难让人接受,所以遇到类似的事情,选择报警是非常正确的。

  假如调查发现是酒店方干的,那么这个酒店的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,没有人愿意住在被或者监控的环境里!

  有些人说酒店方在这个事情里,没有尽到对入住客人的安全保障义务,应该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承担责任。

  对于这个观点,我是不认同的,因为民法典关于酒店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等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规定,主要是针对的是被侵权人的自身的安全和财产权的,本案很明显侵犯的是吕女士的隐私权。

  根据民法典人格编第1032条第2款,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
  第1033条则规定,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(三)拍摄、窥视、、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。因此吕女士被侵犯的是隐私权。

  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人,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面临拘留或者罚款。假如经过调查,确实不是酒店方安放的,而是其他人放的,酒店方能否以此抗辩自己也是受害者,不需要对吕女士承担责任呢?这也是不可能的。

  因为吕女士与酒店方属于服务合同关系,酒店方有义务保护吕女士的隐私,况且未经酒店方或者吕女士同意,谁又能进入房间内,成功安放呢?因此酒店方是有责任的。

  不过,酒店方可以在承担责任之后,向真正的行为人追偿。

  另外,根据刑法第284条,非法使用、窃照专用器材、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因此,如果查出来行为人属于这种情况的话,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不管怎么说,住酒店遇到这样的事情,谁都会很恼火的,因此酒店方一定要加强管理才可,否则生意很难做下去。

  你们住酒店的时候,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事情?你们认为在吕女士的房间里安装的动机可能是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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